为进一步规范支队内部行政处罚款的收缴行为,方便管理对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支队行政处罚款收缴程序: 一、当事人到银行缴纳 支队相关科室带当事人携“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征费科开具“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当事人缴款专用) ”,征费科在开具“缴款通知书(若当事人以支票缴款,需支队帮助填写支票进账单的,征费科应协助填写)后,将第一联作为罚款缴纳凭证保留并连同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应缴罚款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同时请支队相关科室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第二联作为缴纳罚款依据交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执法机关受委托代收代缴 对部分符合委托代收代缴条件并主动提出代缴申请的被处罚单位,相关科室应首先让当事人填写“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委托申请书”(一式三联,正联交征费科,副联给当事人,存根联留稽查科备案),并详细记录当事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然后带当事人到征费科缴款。征费科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开具“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 征费科在当日(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2日)填写“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执法机关接受委托缴款专用)”及时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然后将银行盖章后缴款通知书第一联作为罚款缴纳凭证保留并连同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应缴罚款额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 三、罚款到账情况核对 1、征费科每天凭登记内容与银行发来的到账清单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每月月初将上月到账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支队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同时将到账情况反馈稽查科。稽查科每月应及时与征费科进行对账。 2、银行定期将罚款发票的第4联、第5联送到征费科,征费科保留第4联进行对账,第5联送稽查科作案件归档。 四、执行时间 本工作程序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