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内容: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单项处置、利用经营许可证。
2、申请材料与资质:
(1)南京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A)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B)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供监测资料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
C)3名以上专业人员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活动的资质证明材料;
D)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防雨、防渗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E)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废物处置标准和要求中转和临时贮存点、设备的证明材料;
F)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止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3、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由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承办,20日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受理初审: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岗,办理时限14日。
A)受理初审人员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咨询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补正;
B)进行现场检查、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岗,办理时限2日。
(3)审批:分管局长岗,办理时限2日。
(4)告知: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岗,办理时限2日。上网公示,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