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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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NanJi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NJSES
第二条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是南京市(包括国家和省驻宁单位)环境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各界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科学和民主精神;联系本市各部门、各行业、各学科中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的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为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工作出谋划策,繁荣南京市的环保科技事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民政局的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80号1409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环境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 向政府部门反馈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评选和表彰优秀环保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并向政府和社会推荐;
(四) 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环境科学技术咨询;
(五) 开展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
(六) 组织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 组织环境科技人员承担环境科研课题;
(八) 完成市环保局委托或转移给本会的工作任务。完成市科协和省环境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关心南京市环境保护事业,热衷于社会公益活动,承认本学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一) 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农、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 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三)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三年以上者,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保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 热衷于环保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处以上领导干部;
(五) 热衷于环保事业,给本学会实质性支持的企业领导人;
(六) 在环境科学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者。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学会秘书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 在本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权利;
(三) 对本学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维护本学会的利益;
(四)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普宣传;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老会员每五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无故不参加登记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违反本章程,做出严重损害本学会名誉和利益的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 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学会中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或由团体会员单位派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监督学会经费的使用;
(十一)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本学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秘书长1人。本学会理事长由在环境保护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出任。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名誉理事长1~2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在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重大合同;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 决定学会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服务收入;
(五) 科研和咨询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学术活动和科普教育,不得用于奢侈性消费,也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聘用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经费使用建立专帐,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和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解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在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监督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4年 3月6日经南京环境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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