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
(1) 每年1月1日至15日排污单位进行新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等申报表,按照实际情况申请登记分类如下:
A) 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B)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
C) 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D) 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E)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2) 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时,还要根据要求视情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A) 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历年来,新、改、扩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环保部门批复等相关资料;
C) 上年度生产情况报表;
D) 上年度原材料耗用情况资料(购料单、领料单、消耗报表等);
E) 上年度用水情况单据(水费单[用自来水的];水资源费专用收据[用自备水的];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从河流取水的]);
F) 上年度燃料耗用情况资料(购料单、供料单、消耗报表、质保书、分析化验报告等);
G) 排污许可证;
H) 锅炉、炉窑等产生废气的设施的相关资料(名称、台套数、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资料[建设合同、标书、说明书等]);
I) 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口的相关资料(排污口数量、名称、位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
J) 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相关资料(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及所含有毒有害成份等);
K) 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的相关资料(名称、台套数、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资料[设计图纸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等]);
L) 上年度自行监测的监测报告及本行业机关物料衡算公式等;
M) 行业生产排污系数资料(生产基本参数)等。
2、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3、 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由南京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处承办,20日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受理:环境监察处服务窗口受理岗,办理时限2日。受理人员在接收、审查、登记排污单位上报的申报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后,当场制作并向排污单位送交《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受理书》或《排污申报登记材料补正告知书》或《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不予受理告知书》;
(2) 分配:相关科室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3) 材料审核:相关科室科员岗,办理时限5日。
(4) 材料复核:相关科室科长岗,办理时限2日。
(5) 录入:相关科室科员岗,办理时限3日。
(6) 数据审核:相关科室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7) 分配:征费科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8) 数据校验;征费科科员岗,办理时限2日。
(9) 签批:分管领导岗,办理时限1日。
(10) 盖章分发:征费科科员岗,办理时限1日。
(11) 通知:相关科室科员岗,办理时限1日。通知排污单位到服务窗口领取经审核的排污申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