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内容: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申请材料与资质:
(1)辐射安全许可证书面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电子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辐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证明文件: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7)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8)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满足生产、调试场所具备防止误操作和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11)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2)其它材料。
3、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4、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由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承办,20日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受理初审: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岗,办理时限14日。
A)受理初审人员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咨询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补正;
B)进行现场检查与监测,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岗,办理时限2日。
(3)审批:分管局长岗,办理时限2日。
(4)告知: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岗,办理时限2日。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