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等(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2)工程施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反映施工工期内容的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许可证和甲乙双方建筑合同等(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批材料(查阅后退回申请人);
(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类)》(查阅登记后退回申请人);
(5)《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
(6)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证明材料;
(7)《南京市夜间施工申请表》。
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3、中高考等特定时期昼夜从事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处承办,3日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受理:服务窗口受理岗,办理时限即时,受理人员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登记,出具收据,制作并向申请人当场送交《南京市夜间施工申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或《夜间施工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2) 调查核实:综合稽查科科员岗,办理时限1日。
(3) 审批:综合稽查科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4) 核准公示:综合稽查科科员岗,办理时限即时。
(5) 发证:服务窗口受理岗,办理时限1日。通知申请人领取或网上下载《南京市夜间施工核准书》、《南京市夜间施工不予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