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材料:
(1)环保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2)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3)污染源监察记录;
(4)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或措施。
2、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3、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承办,一个月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受理:污染控制处污染管理岗,办理时限1日,符合的打印《环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先出具收件清单,后在5日内制作《补正环保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完成后进入审批流程;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 分解任务:污染控制处处长岗,办理时限2日。
(3) 调查初审: 污染控制处污染管理岗, 办理时限10日。
(4) 审核: 污染控制处处长岗, 办理时限4日。
(5) 审批: 分管局长岗, 办理时限6日。
(6) 印制/发放: 污染控制处污染管理岗, 办理时限5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沿江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