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
(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属首次办理:
A)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B)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
C)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3)属年审:
A)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B)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本);
C)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
2、申请时间:
(1) 需要到南京市环保局办理许可证换证或者年审的单位,按照南京市环保局在媒体公布的排污许可证换证及年审工作通告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
(2) 首次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在环保“三同时”验收完成以后,正式生产之前到南京市环保局办理排污许可证。
3、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承办,30日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受理:污染控制处许可证管理岗,办理时限1日,符合的打印《环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先出具收件清单,后在5日内制作《补正环保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完成后进入审批流程;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 任务分解:污染控制处处长岗,办理时限2日。
(3) 调查\核办:污染控制处污染管理岗,办理时限20日。
(4) 审核\签发:污染控制处处长岗,办理时限2日。
(5) 审批:分管局长岗,办理时限3日。
(6)印制发放:污染控制处许可证管理岗,办理时限2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
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