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对象:南京市内所有涉及在市内跨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首次申请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一式六份;
(1)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如果将特性较大、数量较多或利用处置工艺复杂的,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再次申请办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材料:
(1)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一式六份;
(2)提交上年度转移、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总结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3)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由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承办,10日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受理初审: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岗,办理时限6日。
A)受理初审人员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制作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咨询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补正;
B)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预审意见。
(2)审批: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岗,办理时限2日。
(3)告知: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岗,办理时限2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