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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计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开发区建设、旧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与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三)组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市、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执法责任制工作。
  (四)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执行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和核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以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指导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八)管理全市环境监察工作,对“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协调和处理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环境保护课题攻关,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上级负责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
  (十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费征收计划;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健全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三)领导各区、县的环境保护业务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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