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就南京辖区内的该事项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