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等(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2)工程施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反映施工工期内容的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许可证和甲乙双方建筑合同等(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批材料(查阅后退回申请人);
(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类)》(查阅登记后退回申请人);
(5)《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
(6)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证明材料;
(7)《南京市夜间施工申请表》。
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3、中高考等特定时期昼夜从事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处承办,3日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受理:服务窗口受理岗,办理时限即时,受理人员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登记,出具收据,制作并向申请人当场送交《南京市夜间施工申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或《夜间施工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2)       调查核实:综合稽查科科员岗,办理时限1日。
(3)       审批:综合稽查科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4)       核准公示:综合稽查科科员岗,办理时限即时。
(5)       发证:服务窗口受理岗,办理时限1日。通知申请人领取或网上下载《南京市夜间施工核准书》、《南京市夜间施工不予许可决定书》。

  1、申请

  1.1正常时期夜间施工的申请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在夜间装载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应在施工前3天到辖区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的2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1.2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施工作业申请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保部门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1.3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及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施工单位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3.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次性)

  1.3.2工程施工合法性证明材料(规划施工许可)(一次性)

  1.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审批材料(一次性)

  1.3.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类)》(一次性)

  1.3.5《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一次性)

  1.3.6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材料(由有资质单位开具,一次性)

  1.3.7《南京市夜间施工申请表》(每阶段或每次)

  2、核准

  2.1核准事项

  2.1.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2.1.2在中高考特殊期间,在划定的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区域进行的施工作业。

  2.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准予夜间施工作业

  2.2.1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止的昼夜连续施工作业;

  2.2.2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进行的施工作业;

  2.2.3因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必须进行的夜间施工。

  3、受理和审查

  3.1受理

  3.1.1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跨区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及时制作《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受理记录》,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事项及承办情况,进行登记。

  3.1.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

  3.1.3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受理的,应即时发给申请人《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需补齐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加盖本机关印章),发给申请人《夜间施工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归还;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1.4告知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必须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必须承担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3.1.5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包括有依法享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3.2审查

  3.2.1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询问了解的方式,对申请夜间施工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人申请施工事项的合法性及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2.2必要时审批人员要采取现场察看、向有关技术部门咨询、走访周围居民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2.3了解申请人违法记录和群众对施工环境污染投诉情况。主要了解申请人是否依法缴纳排污费,有无未结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群众对该工地环境污染投诉情况。

  4、核准

  4.1核准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和辖区环境保护局。

  4.2 核准内容: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作业的总量及每次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使用机具进行核准。

  4.3核准方式:采取先按施工阶段核定每个施工阶段夜间施工总时间,再以此为基础按次核准夜间施工具体时间的方式审批夜间施工作业。

  5、公告、公示

  对经核准的夜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市区(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县)内施工审批单位、项目地址、作业内容、施工机具、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每日报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由市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在市环保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6、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防治污染的规定和核准事项进行施工,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扬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

  1、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机械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2、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夜间施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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