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材料: (1)环保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2)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3)污染源监察记录; (4)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或措施。 2、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3、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承办,一个月办结。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受理:污染控制处污染管理岗,办理时限1日,符合的打印《环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先出具收件清单,后在5日内制作《补正环保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完成后进入审批流程;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 分解任务:污染控制处处长岗,办理时限2日。 (3) 调查初审: 污染控制处污染管理岗, 办理时限10日。 (4) 审核: 污染控制处处长岗, 办理时限4日。 (5) 审批: 分管局长岗, 办理时限6日。 (6) 印制/发放: 污染控制处污染管理岗, 办理时限5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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