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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人员行为规范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环保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全市环保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环保事业、熟悉环保业务,热情服务、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环保卫士形象。
2.坚持用权为公的思想,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在工作中不得以权谋私。做到:
(1)不接受业务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各类形式的娱乐活动;
(3)不得擅自介绍环保治理工程、推荐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收取回扣、中介费及各种变相的好处;
(4)不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擅自推销各类产品;
(5)不准擅自参加被管理单位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6)不得随意表态,业务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7)不得利用职权为违犯环保法的单位和个人徇私情,开脱责任,包庇袒护,擅自更改已做出的处罚决定。
3.环保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文明礼貌;现场执法需两人以上。处理问题有理有节,严禁吃拿卡要和变相索取报酬;公开检查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依据。
4.工作中态度和蔼,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信访要认真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让群众满意。
5.遵守保密规定,对各种处理意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保守被管理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妥善保管各类业务资料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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