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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南京市2011年污水治理设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9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区县环保局、市直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监控自动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其投资效益,根据省环保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污染治理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苏环监理〔2001〕43号)、南京市环保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在污染治理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宁环发〔2003〕64号)和南京市环保局下发的《关于在全市污染治理业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05〕145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对全市污水治理设施从业人员举办第四期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培训班,现将培训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全市排污申报企业从事污染治理管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工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者准备从事污染治理管理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工的个人均可报名。

  二、培训目的。通过初级培训的学习,使学员初步掌握废水处理的方法、工艺等基本知识(应知知识),能够对废水的物化、生化处理及设施运行状况、处理效果进行观察、调控、故障排除等(应会技能),达到“工业废水处理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中的初级工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内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废水处理基础知识、废水分析与监测、废水处理设备(含电气与安全)等课程。形式:理论课以面授为主,操作技能以实验室操作和现场示范相结合。

  四、考核发证。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的学识和技能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2001年,省环保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污染治理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苏环监理〔2001〕43号),明确提出“不具备污染治理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

  为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公开性和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考教分离的制度,本次培训由南京市环保宣教中心具体承办,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鉴中心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时间、地点和费用。培训时间:2011年10月20日—2012年1月6日,每周四、五全天。培训地点: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175号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6楼报告厅。培训费用:经物价局核批收取培训费用合计1240元/人(含课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教材资料费和办证费,不含食宿及外出考察等相关费用)。

  六、“报名表”上报时间。请相关单位于2011年11月18日前将参训人员报名回执(见附件)发送电邮至:yss918918@163.com;联系人:刘一聪;电话:83713971,18951651781。

  请各区县环保局,各直管企业,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各企业环保部门要合理调配人员,确保在岗人员在近年内分期分批参加污染治理业职业资格培训。

 

 附件下载:南京市第五期废水治理设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培训班学员报名回执表、南京市第五期废水治理设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培训班课程设置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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