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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和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排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09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工业园区、各区县环保局、市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苏环办〔2010〕28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排查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和全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排查以及核与辐射安全排查同时进行。此次专项检查和安全排查时间为8月9日~8月31日。其中,8月9日~8月20日为企业自查,8月23前各工业园区、各区县环保局、市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将职责范围内企业的自查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并书面报告我局。8月23~8月31日迎接省环保厅组织的互查。

  二、各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企业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及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排查;市监察支队负责市直管企业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和安全排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直管企业核与辐射安全排查;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及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排查。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要认真执行苏环办〔2010〕284号文精神,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填报检查表(见附件1、附件2),检查表一式三份,企业、主管部门、市局各一份备存,要有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四、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排查要做到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和核与辐射应用单位进行全方位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检查表(见附件3、附件4)一式三份,要求同上。

  五、各工业园区、各区县环保局、市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其职责,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10%,抽查表格同自查表格,抽查单位和检查人签字盖章,抽查时间和自查时间同时进行。

  六、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严密组织,细致检查,认真排查,责任到人。要通过自查和抽查,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进一步梳理和研究工作规范和程序,提高我市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的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附件:

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检查表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检查表
3、南京市危险废物安全排查表
4、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排查表

【全部附件下载】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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