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动态 > 通知公告 > 固辐处

关于实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12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促进我市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按照市环保局《2010年固体废物工作要点》(宁环发〔2010〕62号)的要求,凡我市产生500kg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评价文件确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环境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环保局备案。现提出以下要求: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主要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结合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2、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发生种类、数量、工艺、处置等情况重大改变时要及时到管辖区域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废物实行减量化。

  3、新建企业在接到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生产后,就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上报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废物转移的前期工作。

  4、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企业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核实,并根据企业制定的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对于未按规定制定管理计划,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新信息

更多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