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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2009.11.24)

发布日期:2010-06-07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环办函[2009]122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是否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请示》(粤环报〔200941)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日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解释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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