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环保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郊区(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全市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根据《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6]152号)的要求,现就2010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类型 1、三区两县县城及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 2、三区两县县城及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网项目; 3、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能力建设项目(由市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不需申报)。 二、项目申报的组织形式 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和主干管网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集中将项目材料上报至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有关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能力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的材料要求 (一)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及主干管网项目: 1、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由区(县)环保局、财政局填写,盖单位公章。 2、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相应位置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地方预审意见分别由区(县)环保局、财政局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4、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5、对已实施但未竣工的项目,应提供开工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阶段性工程量证明;对已竣工项目,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含监测报告)。 6、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 7、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8、项目承担单位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能力建设项目: 1、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2、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市有关单位项目申请)(附件3); 3、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全面、经济、可行,并应包括相应的经费预算。 以上书面材料须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市环保局(两份)和市财政局(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各一份。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本通知同步发布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njhb.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可以提供下载。 五、联系方式 南京市环保局计财处 程檀青 83630868 南京市财政局经建处 王 斌 51808895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