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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与防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7访问次数: 字号:[ ]

宁环发〔2010〕75号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近期连续发生了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件,为切实加强我市放射源安全与防护工作,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现将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与防护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的要求,各涉源单位要提高安全与防护意识,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以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在2010年6月底前签订“辐射环境安全承诺书”(附后);在2010年5月15日前将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上报到各辖区内环保局或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心。

  二、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进行自查,严格履行放射源转移、转让审批备案制度,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与应急措施,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在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各涉源单位须认真履行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职责,实行每周报告制度,要求责任落实到人,于每周五15时到16时将本单位辐射安全情况上报至各辖区内环保局或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心。

  四、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辐射应急意识,保障信息畅通,严肃问责制度,辐射事故应急联络人员应保持24小时在岗,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制度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程序立即上报,做好应对工作。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安全  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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