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0年2月9日起开始在全市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换证及年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应按期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按市政府宁政发[2007]34号《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市直管排污单位,到市环保局办理;其他排污单位到所在区、县环保局办理。
2、年审排污单位应提交材料:
1)2010年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含电子版);
2)2010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含电子版);
3)2009年度环境统计报表(含电子版);
4)2009年度排污单位建档记录表(含电子版);
5)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原件;
6)2010年度生产计划及其他申请排污许可量相关的材料。
3、年审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许可证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将自动作废,需到环保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无证排污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