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
为落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质量,现对2010年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排污单位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按行政许可法要求,按时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的2010年度COD和SO2允许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目标。
2、本行政区域内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必须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并将限期治理文件抄报市环保局。
3、凡是列入2010年关闭搬迁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再发放排污许可证。
4、2010年5月31日前将核发及年审排污许可证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上报我局。联系方式:市局污控处,电话:83630879(传真)、83630829。
5、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按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0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换证及年审工作的通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