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市)环保局:
现在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 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同时,根据环保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统一印制和核发工作的组织管理;省辖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标志的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市)环保局配合省辖市环保局做好本地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
根据环保部《通知》要求,省厅对满足以下条件的省辖市环保局,将委托其开展标志核发工作:
(一)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4号)要求,已完成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的规划编制工作,并经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有受省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
(三) 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与环保局建成的信息网络,要具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过程、标志核发等工作实现在线监控、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的能力;
(四) 环保部门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三、时间要求
根据环保部相关文件以及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工作要求,为配合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进行,2010年5月1日前需完成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互认工作,使我省车辆能顺利进入上海市区。因此,各市应在2010年5月1日前形成标志核发能力,并开展核发工作。已在发放过渡标志的地区须在2010年5月1日前完成标志转换工作,否则将影响我省车辆正常出入上海市区。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各地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厅将定期跟踪和通报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