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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01-04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市机动车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制式环保合格标志,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以及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领取我市环保分类标志且未到下一检测周期的车辆,仍然使用原环保分类标志,在下一检测周期经检测合格后换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周期与安全检测周期一致。

  二、按照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持我市现有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在定期检测合格后更换为国家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国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暂仍核发蓝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未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车辆,需经排放定期检测合格后,经环保部门审核,由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直接代发全国统一制式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到新车上牌点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标志有效期按月计算),到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进行排气定期检验,合格后换发标志。

  五、外地在我市长期行驶以及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辆,需经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环保达标车型查询中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件1)处理。

  七、环保检验标志的领取和换发不收取费用。

  附件:1、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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