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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

发布日期:2010-01-04访问次数: 字号:[ ]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3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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