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对辆初次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放定型标准进行达标核查,即从源头开始控制车辆污染;二是对已有的在用机动车,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在用车排放标准进行达标核查,即对现有辆进行污染控制;三是对高污染车辆(黄色标志)进行区域限行,按照环保标志进行分类识别,即削减风景区、交通重污染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是对高污染老旧车辆加强管理,促进报废、淘汰和以旧换新;五是建立全市机动车污染信息数据库,为政府防治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二、对高污染车辆限行的依据是什么?
对高污染车辆采取限行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另外,南京市今年还将出台《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限行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限行时间:每日7:00-22:00。
限行区域:第一阶段,从2010年1月10日起,限行区域为中山陵景区;第二阶段,从2010年5月1日起,限行区域增扩至快速内环沿线高架路段及隧道路段包围的中心城区;第三阶段,从2010年9月1日起,限行区域再扩大到河西地区。
限行处罚:在不同限行阶段分别设定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应进行教育、警告,暂不予处罚。2009年3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中山陵限行区的行为进行处罚。2010年6月1日和10月1日,分别于第二和第三阶段执行限行后的一个月正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如何知道自己的车达到什么排放标准?
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的首页“达标车型查询”栏目,输入相关信息,查询机动车的排放标准。
五、机动车如何领取环保标志?
机动车环保标志领取分为新车和在用车两种类别。
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在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月内直接领取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本市的二手车视同新车,需进行环保定期检验达标后,在检验地点领取环保标志。目前我市执行的新车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
在用车的环保标志必须经过尾气定期检测合格后领取。符合国Ⅰ及国Ⅰ以上标准的点燃式汽车(汽油车、天然气车)和符合国Ⅲ及国Ⅲ以上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核发国家统一的绿色环保标志;符合国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暂时领取本市的蓝色环保标志过渡,并且只限在本市使用;国0车辆(达不到国Ⅰ标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六、化油器车是否可以通过改装获得绿色环保标志?
机动车是一个整体配置,简单地改装、加装电控补气及三元催化装置仅能暂时满足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同时还会给车辆带来隐患。而且《道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改造、变造、仿造属违法行为。故改装后的化油器车不能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七、哪些车辆发放黄色标志?
南京市规定,无环保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并非不得上路,而是规定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受限行驶。根据国家“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有的老旧车虽然在定型时达不到国Ⅰ标准,但检验时只要达到了黄标车排放限值,是可以核发黄色环保标志。黄标车与无标车的区别在于,黄标车属于进行定期检验并达标的车辆,而无标车则属于未经环保检验或排放不达标、不得上路行驶的车辆。
八、为什么把化油器车定为高污染车辆?
化油器车供油技术落后,燃油燃烧不充分,加之没有三元催化装置,导致污染物的高排放,国外更是早在80年代就已经淘汰不再生产。研究表明,1辆化油器车污染物排放量=5辆国Ⅰ=7辆国Ⅱ=14辆国Ⅲ=28辆国Ⅳ。
九、外地车辆是否要申领环保标志?
外地汽车应在本地号牌所在地申领环保标志,持有全国统一环保标志,以及与我市互认的外地标志在本市通用。
长期在我市使用并接受定期检验的外地汽车,可在我市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可在我市申领全国统一的环保标志。
外地汽车违反限行通告规定进入我市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的,公安交管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十、南京市是否出台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
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已在常府街58号开设联合服务窗口(咨询电话:84547240),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办理黄标车淘汰报废的补贴工作。近日,国务院已决定在原有补贴政策基础上,调高补贴标准,额度从过去的每辆车3000~6000元升至5000~18000元。而购置税优惠和补贴可以同时享受。该项政策于2010年5月31日截止。
十一、关于车辆尾气的环保检验周期
车辆环保检测与安全检验的周期一致,车主可查看机动车行驶证确定的有效期,确定环保检验的时间,并且可以选择提前2个月份(最多可提前90天)进行环保检验。
十二、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中有关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规定如下: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3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对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异议车辆的申请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分为三个步骤,车主首先在各个环保检测站领取并填写异议鉴定申请表,然后携带该车辆的排放定期检测合格报告,到指定点进行排放标准技术鉴定。
十四、标志遗失、损毁、换牌后如何补办标志
标志遗失、损毁、换牌后需进行补办的,需车主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办理。环保检测站不补办标志。
对于标志遗失车辆,车主可携带行驶证、遗失证明补办标志,中心数据库将记录遗失次数。
对于标志损毁车辆,因事故造成标志损坏的,车主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单和事故理赔或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明,加盖保险公章的保险公司理赔复印单。
对于更换号牌车辆,车主可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环保标志前往南京市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商务楼10楼1001室业务接待大厅(位于地铁二号线兴隆大街站斜对面)补办标志。
十五、车辆申领环保标志的时限规定?
新注册登记的车辆,可在注册登记日起的一个月内到车管所环保窗口(目前有五个窗口)申领环保标志。逾期未领的,需到环保检测站进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后在检测站核发环保标志。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需经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