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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4访问次数: 字号:[ ]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宁环发[2009]139号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放射性同位素

安全防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建国60周年期间(2009年9月20日至2009年10月10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失控等辐射事故,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的通知》(苏环办[2009]385号)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依其职能,在2009年9月15日前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的通知》(苏环办[2009]385号)下发至各辖区内的涉源单位,督促相关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管职责。

  二、对于环保手续履行不完备、或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涉源单位,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必须立即要求其停止一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等活动,并严肃查处。

  三、各涉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庆期间涉源单位辐射安全防范工作要求”的有关精神,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进行自查,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与应急措施,建立以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本单位国庆期间的辐射安全保障方案,在2009年9月18日前将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上报到各辖区内环保局或辐射安全监管中心,并报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

  四、各有关单位从2009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必须认真履行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职责,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各涉源单位于每日15时到16时将本单位辐射安全情况上报至各辖区内环保局或辐射安全监管中心;各区、县环保局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心于每日17时到18时将本辖区内辐射安全情况,亦以“零报告”形式(电子邮件)报至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辐射应急意识,保障信息畅通,严肃问责制度,辐射事故应急联络人员应保持24小时在岗,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制度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程序立即上报,做好应对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方东  联系方式:025-83630891

  邮箱:funeast@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的通知》(苏环办[2009]385号)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国庆   放射性同位素   安全   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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