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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出台

发布日期:2009-07-07访问次数: 字号:[ ]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有效避免焚烧秸秆现象,5月2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机械化还田工作。《决定》规定: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机、经贸、环境保护、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三是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是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须占总面积的35%以上。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机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秸秆还田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是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农机等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 

  六是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秸秆还田、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和农机部门根据年度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制定。金融机构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七是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秸秆收集、贮运和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 

  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还对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禁烧秸秆区域及其处罚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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