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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

发布日期:2009-06-05访问次数: 字号:[ ]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环保局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县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值班室或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

  当发生安全等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先行介入处置的部门和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即时向当地或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应在1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值班室。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的,应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值班室,由市环保局值班室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政府。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区、县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县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事、渔业、航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应急监测组的工作。必要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环境监测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及气象条件制定详细的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时,首先在污染事件发生地区的下风向与侧风向上(水源污染时,还应在下游)设置若干个能够反映污染物分布和扩散情况的固定监测点,实施不间断(或定时)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监测数据和当时的气象地形条件,对污染的扩散、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尔后,对污染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4.6 应急监察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组,事件发生地区县环境监察机构配合应急监察组工作。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南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9 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作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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