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然保护 > 自然生态 > 重要生态功能区划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功能分区及环境监管

发布日期:2009-06-03访问次数: 字号:[ ]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维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内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建设和开发活动。

3.1自然保护区

  1、功能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止开发区,实验区为限制开发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禁止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滥开滥垦、滥采滥伐等活动;禁止一切可能损害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对象、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3.2风景名胜区

  1、功能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其境内地文景观独特(丘陵山地的体量、形态、水系独特)、自然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极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划为禁止开发区,其余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一切可能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各项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都应与景观相协调,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3.3森林公园

  1、功能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余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设施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4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

  1、功能分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境内具有特殊研究与保护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划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进行采石、取土、露天采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旅游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3.5饮用水源保护区

  1、功能分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他等级的保护区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禁止建设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对已建并可能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

3.6洪水调蓄区

  1、功能分区

  洪水调蓄区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禁止倾倒、堆放、填埋、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缩小洪水调蓄区面积,影响洪水调蓄区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破坏洪水调蓄区的生态环境。

3.7重要水源涵养区

  1、功能分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区域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任何影响水源水质和有损蓄水功能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区内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积极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促进植被恢复;禁止商业性采伐活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3.8重要渔业水域

  1、功能分区

  河流、湖泊与海洋珍稀鱼类种质资源繁殖与保护区划为禁止开发区,其它渔业水域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禁止使用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严禁捕捉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对已建并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活动。

3.9重要湿地

  1、功能分区

  重要湿地内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野生动物繁殖区及栖息地、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区域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开垦和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擅自采沙、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向湿地内排放未达标污水、倾倒可能危害水体和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固体废弃物。

3.10清水通道维护区

  1、功能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清水通道维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禁止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3.11生态公益林

  1、功能分区

  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禁止开发区,市、县级人工生态公益林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商业性采伐、砍柴、采脂和狩猎等行为;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应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已建项目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3.12特殊生态产业区

  1、功能分区

  特殊生态产业区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特殊生态产业区禁止从事露天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禁止建设对土壤、水体、空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造成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新信息

更多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