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宁环发〔2009〕92号
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环保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发展经济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08]48号)和《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09]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经济发展,市环保局对2005年度制定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作程序》的通知”(宁环发[2005]130号)中相关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2、南京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3、南京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4、南京市核技术应用单位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5、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
6、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X射线探伤装置异地使用备案工作程序(省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