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宁环发[2009]74号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等事故,现将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09]213号)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依其职能,督促相关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管职责。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区县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在2009年7月31日前对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涉源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实施跟踪管理;对存在违法等情况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请各区、县环保局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与结果报至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请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针对有关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于2009年8月31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至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各涉源单位须认真执行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存在废弃或闲置放射源后在三个月内必须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返回原生产厂家进行安全处置。
四、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辐射应急意识,保障信息畅通,严肃问责制度,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辐射事故应急联络人员,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制度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程序立即上报,做好应对工作。
五、联系方式:
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庄振明,025-83336919 ,njzzming@163.com
市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方东,025-83630891,funeast@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涉源单位监督检查上报表
2、《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09]213号)
二○○九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管理 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