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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发布日期:2009-05-22访问次数: 字号:[ ]
一、通告

    为保护消费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从2006年至2008年分三个阶段,在全市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新汽车维修开业条件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核定。现将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电话予以发布,具体名单可登录南京市机动车维修检测与驾驶员培训管理网(http://www.zfgs.gov.cn/fluentoms/site/wxgl/article_a2009022550771.html)进行查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应当按许可的车型、类别相对应的维修范围从事维修作业,不得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经营范围;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应当公开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应当公示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报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质量保证期和企业服务承诺、企业内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应当将主修车型常用配件明码标价并公示,同时应在业务接待处为用户提供其他配件价格查询服务;对于车主或托修人(以下简称托修人)支付费用换下的废旧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人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与托修人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使用《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文本;要向车主提供江苏省交通厅运管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记录》文本,填写承修的机动车托修人陈述的故障现象和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和内容;维修费用结算时应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作业。对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及转向、制动、传动、电器电路系统的维修、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等,应当对其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清单和维修发票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二、机动车维修指南

    车辆送修,托修人应根据维修范围将车辆送到经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核准的相应车型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处维修(轿车、旅行车、吉普车等小型车的修理,要到一、二类小型车维修经营者处维修;专项修理也可到相应的三类专项业户处维修)。托修人要考察其设施、设备、人员、服务、价格和诚信等条件。不要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不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维修经营者维修。由于各维修经营者在车辆维修中的差异,托修人最好选择几家不同维修类别和特点的维修业户进行对比,注重其信用情况,将技术精、服务优、质量好、周期短、价格合理、能向托修人依法公开并书面提供维修记录的作为定点维修单位。托修人送修时应说清故障现象,请承修人诊断成因,提出维修方案;交车维修前,要办理交接手续;托修人在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时,应检查维修项目、配件类别、维修预计费用、维修周期、验收标准和办法、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合同要件是否齐全;对新增维修项目和扩大维修范围要核实,并订立补充合同。托修人有《机动车维修记录》文本的,在维修前主动提供给承修人,修理完毕后,托修人应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以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托修人应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取发票,并核验所附的工时清单和材料清单;托修人对二级维护及转向、制动、传动、电器电路系统的维修、总成大修、整车修理等的车辆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按《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执行,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托修人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因维修质量、维修价格等履行合同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双方当事人协商;
    2、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投诉或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根据合同申请仲裁(建议托修人送修车辆要签订书面合同);
    4、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和投诉电话: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025-58759456、58829389
    热河南路101号七楼   邮编210011
    区县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电话:
    雨花台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2400305
    栖霞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85393026
    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2106506
    溧水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211057
    高淳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322092
    浦口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8883631
    沿江工业开发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028107
    六合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57750597

附:1、城区一、二类企业名单

    2、区县一、二类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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