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南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会同南京市环保局将恢复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检测工作(以下简称路检)。
一、工作程序
1、路检日前一天,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人员将仪器充电,将路检登记、治理通知等材料装箱。 2、路检日上午8:30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路检人员分组驱车接交警上岗。路检开始前,路检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校正。 3、路检时,先由交警负责拦停机动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交路检人员登记。路检人员按要求进行排气污染监测后,告之驾驶员监测数据,必要时可将仪器数据明示驾驶员。路检原则上“一车只检一次”。 4、路检达标,路检人员将驾驶证和行驶证交交警,由交警归还驾驶员。路检超标,路检人员出具“排气污染物超标机动车限期治理通知书”、“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和“机动车排气超标诊断、治理报告”,并要求驾驶员在“机动车排气超标诊断、治理报告”上签字,同时,路检人员将驾驶证、行车证交交警,由交警暂扣行驶证,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路检完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路检人员负责将仪器及资料整理、设备擦拭后装箱。 6、超标车辆治理后凭“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及治理发票,到指定地点进行排气污染物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回原治理厂重新治理。复检合格的领取《机动车尾气复检合格证》,到公安交管部门换回行驶证。
二、工作要求
1、路检点设置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道路较宽处,并放置明显标识。 2、路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路检人员工作必须认真细致,书写字迹工整。 4、路检人员对待被检车辆驾乘人员态度要好,不得与其发生争执。 5、机动车驾驶员拒绝签字和接受通知书的,路检人员可在路检超标限期治理通知书上注明,并由当班交警签字证明。 6、各路检组每月路检车辆不低于8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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