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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发布日期:2009-05-22访问次数: 字号:[ ]

1、 申报材料:
(1) 排污单位在每月或每季终了规定时限内,将反映本单位上月或上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简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报支队分管科室,并附送相关支撑材料:
A) 本年度每月或每季用水情况单据。包括:水费单(用自来水的),水资源费专用收据(用自备水的),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从河流取水的)等;
B) 本年度每月或每季燃料耗用情况资料。包括:购料单、供料单、消耗报表、质保书、分析化验报告等;
C) 本年度每月或每季监测报告、物料衡算方式和过程、参照系数资料;
D) 本年度每月或每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资料。
(2) 排污单位在排污申报支撑材料不全、有错等情况下,重新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简表》,并补充相关支撑材料。
(3) 排污单位在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7日内申请复核。
(4) 排污单位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到支队缴纳排污费。
(5) 排污单位在收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支队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
2、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3、 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35日办结(含7日送达时间)。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申报受理:服务窗口收费岗,办理时限2日,接收、审查排污单位上报的《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当场制作《变更申报受理单》交排污单位;对有错情的排污申报材料退回排污单位。
(2) 审核分配:相关科室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3) 审核录入:相关科室科员岗,办理时限3日。
(4) 核定:征费科科员岗,办理时限4日。
(5) 审核:征费科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6) 签批:分管领导岗,办理时限1日。
(7) 制作核定或复核通知书:征费科科员岗,办理时限1日。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或者《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8) 审核:征费科科长岗,办理时限1日。
(9) 送达核定或复核通知书:相关科室科员岗,办理时限2日。
(10) 制作《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征费科科员岗,办理时限1日。在《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7日后,制作《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11) 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相关科室科员岗,办理时限5日。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12) 对账开票:征费科科员岗,办理时限3日。根据排污单位缴费凭证,使用“系统”开具排污费缴款收据并进行“系统”对账,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依法追缴。
(13) 通知归档公示:相关科室科员岗,办理时限3日。按要求公示排污费征收情况,通知排污单位领取缴费收据,制作排污收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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