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0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及审核工作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我局定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开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及审核工作。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物质或其他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10日期间,到辖区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相关规定及表格可从http://www.njhb.gov.cn“下载园地”栏目中选择下载。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中故意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事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查处。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