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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30访问次数: 字号:[ ]
        江苏规定原则上一县设置一个检测点,万辆在用车设置一条检测线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及时向各市、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适时推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布局规划,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原则上1个县(县级市)设置1个点。 
    《通知》指出,要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评审和委托,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运行管理,真正履行好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职能。 

  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检测场站 
    江苏省将治理机动车污染列为2009年六大治理工作之一,要求全省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测、监管的同时,要尽快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布局规划。

  未经委托不得擅自开展检测,将不定期抽查检测情况 
    《通知》还指出,各地要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场站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县环保局要督促检测单位在检测场站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在基本要求、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检测设备、检测相关人员、质量管理5个方面全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通知》明确,轻型汽油车要按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必须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检测;重型汽油车按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必须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要按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必须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江苏省环保厅还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评审和委托工作。检测单位在检测场站建设竣工并自查合格后,先由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合格后,市、县环保、公安部门方可在《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委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江苏省环保厅在收到《委托申请表》及当地环保和公安部门意见后,及时委托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当地环保部门等,进行现场技术评审。检测单位技术评审合格的,由江苏省环保厅正式发给《委托证书》,方可进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市场。 
    江苏省环保厅强调,要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运行管理。所有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江苏省环保厅的委托,才能开展检测工作。所在地环保部门发现未经委托擅自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要及时报告江苏省环保厅,由江苏省环保厅依法予以处理。 
    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检测单位日常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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