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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丢失的蓝天----之三

发布日期:2009-10-30访问次数: 字号:[ ]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阴霾                              

                                                              寻找丢失的蓝天,当务之急是加强法治

    1、建议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重点条款落实情况,建议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机动车销售和上牌、在用车年检和淘汰报废、公交和出租的污染治理以及油品质量等环节,并且对涉及以上各个环节的环保、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和发改委等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考评。根据专项检查结果,通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敦促政府加大力度,重视治理。
    目前城市机动车污染日趋严重,严格执行“简易工况法 ”强制检测标准,是发现尾气超标和高污染车辆的有效途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明确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但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未经委托、检测走过场、弄虚作假、不按标准检测等情况大量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和江苏省历年来开展过多项环保执法大检查和环境污染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但对机动车污染监督执法检查几乎空白,对相关违法企业处罚更是从未实施过,致使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使违法活动成为家常便饭。因此,建议人大通过不同方式,定期对机动车污染防治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建议政府牵头进行专项整治。
    机动车污染防治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因此必须由政府提出治理任务和具体工作计划,出面组织落实各部门职责。
    当前,为遏制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路面排气超标车辆的专项整治。一是采取限行措施,严控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域和中山陵等重点区域,即可控制城区机动车污染,又可破解交通拥堵问题,使环保效益、交通效益最大化。二是在道路空气质量差的重点区域和路段设置检查点,对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当场查处,明确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三是加强对重点车辆尾气污染的治理。如市政部门对公交、出租、渣土车等集中整治,确保这类行驶里程长、范围广的车辆达标后才可上路,改变“先污染再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老路。四是推动清洁油品供应,提请市政府出面协调,由发改委向中石化、中石油申请供应国Ⅲ标准配套的低硫清洁燃油,及早完成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国Ⅲ燃油的供应工作。
    3、各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负其责。
    机动车污染治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加强防治工作,应明确各部门工作重点及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长效管理制度,做好“ 源头 ”和 “ 龙头 ”控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避免环保部门单打独斗。
    首先,建立实施年检联动监管机制,对不负责任的部门实施“问责制”,确保未经尾气标准检测不通过机动车安全性定期检测,严格执行大气法、省条例中有关机动车环保检测规定,落实未经标准检测,不予年检,共同推动机动车强制环保标准的实施工作。其次,建立路检抽检联动机制,对超标车、无标车实施“处罚制”。环保、交管在路检抽检、外地车辆转入登记等工作中实行联动机制,尤其对在道路上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和无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车辆及时查处。再次,建立检测机构资质和工作审核制,对违规检测,开展治理的企业实施“吊销制”,对无资质的实施企业进行曝光。质监部门将尾气检测纳入监管范围,检测机构纳入计量认证和资质管理,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检测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禁止从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业务。此外,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管,环保、工商部门共同制定新车销售执行国Ⅲ标准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国Ⅲ排放标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车型一旦发现及时召回,严把汽车销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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