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阴霾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根源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国家先后制定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总共39部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新车环保定型、在用车排放控制、燃料品质、维修保养等各个污染控制的环节作了全面的规定。江苏省和南京市从创建生态省和最佳人居城市出发,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004年江苏省人大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南京市人大颁布了《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南京市政府发布了257号市长令《南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多达42项。但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仍无法遏制机动车污染,超标车辆通行无忌,道路空气质量超标严重,空气质量未得到根本改善,灰霾天气频频造访,其根本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标准的条款规定,有的从未付诸实施,有的流于形式从未严格执行,严肃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成为一种“摆设”。 1、执法不严、执法不力。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上中下三个层次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均明确了污染防治重点对象和限制措施。 而实际情况是,城市道路上超标排放的机动车比比皆是。据统计2008年7月1日至8月底,采用国家和江苏省标准进行简易工况法抽检轻型汽油车3171辆,一次合格率为78.2%,超标情况严重,与北京、广州相比分别高出10个和8个百分点。如果按这一达标率推算,全市50万辆机动车中,就有约11万辆车处于超标排放状态。6万辆黄标车合格率仅32%,其中近4万辆严重超标,其污染物排放占总量的50%,相当于40万辆国Ⅱ车的排放总和。特别是营运车辆比普通社会车辆超标率高出一倍,渣土车、重型运输车辆、老旧柴油车冒黑烟的比例高达70%,车辆所过之处留下一路黑烟。市民深恶痛绝,指责是“一路放毒”,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南京的城市形象。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处于失控状态,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究其原因,是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各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的就执行,对本部门不利或者执行困难的就不执行。如公安部门只管安全,不管环保;交通部门只管维修,不管达标;而环保部门只能管尾气,管不了超标车辆上路。因此未把机动车污染控制纳入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考核指标之中。大量超标车游离于监管之外,超标排放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形同虚设。 2、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其一,《大气法》、《江苏省条例》规定要按标准进行尾气年检,国家和江苏省地方标准规定江苏省最迟从2008年7月1日起对轻型车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可是7月1日之后,大部分检测机构仍然采用废止的怠速法检测。 其二,《大气法》、《江苏省条例》规定,从事年检的检测机构要具备检测资质并必须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后才可从事检测。但事实情况是,具备检测能力检测资质并依法受委托的环保检测机构基本处于闲置状态,而没有检测能力、不具有检测装备、未经依法委托的车辆安检机构却在大行“检测”,检测结果和结论也无人给予验证。 其三,南京市人大《大气条例》、市长令《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尾气应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检测作为机动车安检12项指标之一,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通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这些规定与所有上位法不冲突,但是,目前尾气不通过国家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检测的车辆都能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甚至尾气可检也可不检,2008年7月1日至9月机动车年检数量为7.5万辆,而按国家标准进行尾气检测的车辆只有6270辆,应检率仅5%,也就是说95%的车辆未做环保检测。 其四,《江苏省条例》规定,初次检验时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牌证;定期检验时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签章手续;转籍、过户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排气污染超标无法修复的,应当办理报废手续,不得批准延期使用等等。而实际情况是,除以上第一款南京市基本执行外,其它条款全省基本没有执行,把机动车的环保标准当作可有可无的状态,对法律规定不够重视。 3、违法不究 《大气法》第五十五条,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条例》第二十条,制造、销售和进口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第二十一条,未报送本年度所制造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达标情况和每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或者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机动车检验的资格。 以上条款在我市基本未执行,在全省大部分地区也没有落实。我们也对检测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过要求,但江苏省和南京市还没有开展过相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也未对违法企业进行过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