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关于委托省辖环保局承担部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验收审批的通知”(苏环辐〔2007〕14号)
8、“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市)环保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苏环人〔2007〕16号)
二、验收对象
权限内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三、验收组织部门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四、验收参加单位
市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区(县)环保局
五、验收注意事项:
1、区(县)环保局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检查,统一使用市局制作的《南京市辐射
环境现场监督检查表》,其中红联由辐射工作单位存档,白联由区环保局存档,绿联由区(县)环保局于每月28日之前交市环保局存档。
2、验收监测项目由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83336919。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应在监测合同签订或委托监测确认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监测工作,并及时告知辐射工作单位领取《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4、验收材料包括
(1) 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 年度环保状况总结报告,一份
(3)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四份
(4)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登记卡》(登记表项目)或者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下载地址:/art/2007/06/07/art_28_104.html和/art/2007/06/07/art_28_103.html
(5) 《南京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检查表》,一份
5、现场验收组成员:南京市环保局、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区(县)环保局等有关人员。
含以下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工作单位必须现场验收:Ⅳ、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场所。
所有验收材料及环评、许可证审批材料均需交区(县)环保局一份存档
六、联系方式
南京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地址:江东中路259号1721室 电话:025-83630891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