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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上报第五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21访问次数: 字号:[ ]

苏环控[2008]86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物减排工作,我厅拟确定并公布全省第五批(2009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选原则
(一)第一类重点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2.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3.火电、钢铁、有色金属、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 1.使用或排放《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5〕151号文附件二、环发〔2008〕60号文附件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有影响的、使用或排放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二、上报程序
(一)县(市)环保局根据初选原则,提出初选名单(其中第一类重点企业应附近期监测报告),报省辖市环保局汇总。
(二)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重点企业的初选上报,对县(市)上报的、连同市区的重点企业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后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污控处。
    本 通 知 及 附 表 的 电 子 版 本 可 从 江 苏 环 保 网(www.jshb.gov.cn)下载。 (联系人:钱会山;联系电话:025-86266132;电子信箱:qhs@jshb.gov.cn。)
附件:
1. 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一类重点企业)
2. 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二类重点企业)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 企业 通知 抄送:省经贸委。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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