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区县普查办:
现将《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23号)和江苏省《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8月11日17:00前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的汇总数据、基层普查报表、数据改动情况说明汇总表和数据综合分析初步评估说明上报我办。数据改动情况说明汇总表明确到具体企业、具体表格,包括能源的消耗;废水排量及去向;废气排放量;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数据改动等的列表说明。
二、8月25日17:00前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加盖公章的汇总表上报我办。如8月11日上报
的内容有变动,应在8月25日再次上报,以完成二次数据的终报工作。
三、各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汇总分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汇总的普查数据未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四、各普查机构在计算机审核时,应尽量更正计算机发现的错误,除规范性允许存在的项目外,计算机审核给出的错误信息无法纠正的内容应做出说明。
联系人:孙洁梅、张磊
联系电话:83336896,83336897
附件1:《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23号)(请从国家污染源普查网下载)
附件2:《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现将《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采用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最新版普查软件,在逐级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传输技术规定》(苏污普办〔2008〕20号文)要求,分别于8月13日前和8月29 日前,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所有汇总数据与基层普查报表、数据改动与数据综合分析初步评估说明的初报内容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与加盖公章汇总表的终报内容报我办,完成普查数据第二次上报的初报和终报工作。
联系人:施磊 薛欢
联系电话:(025)86266042 86266037
附件:《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23号)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3: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
普查办
现将我地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已上报你办,上报数据详情如下:
数据上报阶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上报方式: □网络 □介质
上报数据清单: 汇总表: 张
基层表:重点工业源 家
一般工业源 家
生 活 源 家
农 业 源 家
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 家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上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普查办(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