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前来办理、咨询环保事项或委托环保服务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承办单位、处室(科室)和承办人应将需要办理的手续、程序、标准和要求一次性全部告诉服务对象。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到环保系统办理公务、委托服务或咨询、投诉时,无论找到哪个单位、处室(科室)和工作人员,都要热情接待。属本单位、处室(科室)和个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不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项,要将对方介绍和安排给相关职能处室(科室)及承办人,或提供相关的电话、工作地址;属几个单位、部门共同承办事项,在上级未明确之前,由首问单位、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办理。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办理环保行政审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30日、15日、15日内办结;环保设施峻工验收报告在30日内办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20日内办结;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在10日内办结;辐射安全许可证在20日内办结;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在30日内办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30日内办结;特定时期昼夜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在3日内办结;排污申报登记在20日内办结;排污费征收在35日内办结。
四、实行周三局长接待日制度。每周三上午为市局局长接待日,直接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五、实行24小时环境投诉受理制度。12369环境污染投诉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在24小时内分流到承办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六、实行公开接受监督制度。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电话:8363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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