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发改投资发〔2008〕524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方针,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与省经贸委、国土厅、建设厅、环保厅、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并以苏发改投资发〔2008〕524号下发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统计局。
关于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方针,优化调整投资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环保、统计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核联动机制
(一)所有新开工项目,都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建筑工程施工等审批和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项目审核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核联动机制。
(二)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要发挥投资管理的主导作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监督和协助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还需要提供施工图。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准予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和许可手续。
(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1、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2、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项目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4、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等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5、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机制
(一)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结合江苏实际负责制定新开工项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二)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及时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逐月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贸、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及时交换全省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信息,实时反映各项审批、许可情况,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在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之前,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要随批文一道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格式设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必须填写相应内容和依序流转。
(四)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后,将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逐月送交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的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将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同时送同级统计部门,便于统计数据库的信息核对。
(五)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要重点抓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信息工作,实行项目公告制度。
1、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为本级行政区内所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2、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具体信息逐月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
3、省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情况,通过门户网站,按月向社会公告。
三、建立部门联席办公机制
(一)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的规范管理和服务,以及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部门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办公室,实行联席办公例会制度,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和检查,研究提出新开工项目管理意见。各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核实汇总新开工项目信息,对新开工项目总体情况、结构特征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管理建议,重要情况向同级政府汇报。
(三)各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协调作用,推动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组织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切实将新开工项目的规范管理落到实处。
200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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