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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工作专题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
   

污染源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2007-12-19

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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