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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工作专题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
   

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2007-12-19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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