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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

发布日期:2007-10-29访问次数: 字号:[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政策、法规草案、规划和标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设立建议,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协调乡镇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负责生活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拟订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饮用水源地环境治理和监控项目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利用国家、省级财政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项目。

  联系电话:83630898 8363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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