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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截流制区域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请示的复函(2006.11.23)

2007-09-21

 

 

 

 

 

 


苏环函[2006]229

 

 

关于南京市截流制区域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请示的复函

 

 

南京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我市截流制区域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请示》(宁环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鉴于南京市目前秦淮河、金川河、玄武湖等重点河流、湖泊长期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南京市特殊的截流制排水系统在雨天等情况下又会进一步加重水体污染,为加强城市水体保护,原则同意南京市对截流制区域排污单位外排污水中第二类污染物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但对于外排污水未进入截流制排水系统的排污单位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2、建议南京市制定地方排放标准。鉴于目前没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可依照,建议南京市针对地方特点,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

3、建议着手开展排水系统改造。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雨污分流要求,未执行雨污分流的项目不得验收,同时,应制定计划,逐步对现行截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

主题词:环保  污水  标准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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