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了第257号南京市政府令,新的管理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逐年提高,近年来我市的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任务也越来越大,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必将有助于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和防治工作。
《办法》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的,定位非常明确,重点是突出落实“上位法”,支撑“下位法”。《办法》中主要条款的法律依据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条例》规定的原则、精神。以此为前题条件,《办法》既对上位法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又结合实际有创新和突破;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提升了本市的管理成果。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的做法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得到了市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肯定,甚至在全国得到了推广。所以在起起草中我们把近几年来在管理中的成果及时提升和转化成法规的重要内容。如《办法》中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加强了对机动车污染源头的控制,切实把好车辆进入关,所有进入本市初次注册的车辆严格按国家标准和省、市政府的控制要求。
二是吸纳了兄弟城市的做法。我们在起草过程查阅了大量兄弟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外地管理机动车污染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结合最近几年本市对机动车污染控制的重点,把有关内容纳入了《办法》。如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成都等城市对机动车实施绿色标志管理,对低排放的机动车帖绿色标志,限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既对提高中心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一定程度缓解了交通堵塞的问题,我市在生态市建设、东部绿色城市建设规划中也早就提出了实施意见,因此,我们把这些内容列入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
三是注重了监管的关键环节。在起草《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机动车排气监管环节和各部门职责的不同特点,把握住关键环节,对新车和二手车上牌、定期检验、路检和停放地抽检作了比较合理和明确的控制要求。如第25条规定,对尾气路检不合格车辆要求进行维修和复检,如果在一个月期限内不进行维修、不接受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不予通过年审。路检、复检都属于监督性执法监测,全部属于免收费性质,既没有损害车主的利益,但又属于强制性的检测,督促车主自觉进行维修保养,这样,只要在目测检查、自动监测检查或者在“冒黑烟”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都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得到有效的治理。
四是破解了管理中难点热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提高,部分破旧车辆、公交车辆、工程建设及运输车辆“冒黑烟”车辆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热点,也是执法管理的难点。在城区交通繁忙路线既不可以随意拦车检测,也没有处罚的依据,因此成为管理的死角。这次制定的《办法》第23条,将国家对机动车规定的检测方法中“目测法”列入路检方式之一,是符合管理实际要求的方法,也是老百姓能够接受的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存在利用检测进行收费嫌疑。第21、23、25、36条对加强“冒黑烟”车辆排放的管理有了明确的约束力,其中包括对公交车“冒黑烟”有了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五是运用了网络科技手段。随着环保部门正在建设的机动车排气网络监管系统和监控中心数据库,今后在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上也可以象公安交管部门查处车辆违章曝光那样进行处理,对机动车排放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对此《办法》第22、31、34条作了具体的规定。既运用了现代科技管理手段,也运用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六是完善了监管和控制的措施。从2000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对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的措施和标准。如《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等国家标准及省制定的机动车排放限值地方标准(DB32/966-2006)。《办法》第21、22、28条,吸收了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的一些标准和措施,规定了定期检测单位的要求和检测标准方法等,对于进一步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新标准及推广先进的检测方法创造良好的基础。
七是突出了方便群众和人性化执法。《办法》中除了国家规定的定期检测收费政策外,没有任何给车主增加负担的新收费规定。所有的管理过程中发现超标或不合格,只要求车主对车辆自行维修和保养,就不会受任何的处罚或者检测收费。但如果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维护和保养和复检,超标排放,污染了环境,那车主必须承担一定的检测费用及接受处罚。一般来讲,车主对车辆的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都是自觉关注的,但对机动车排放的关心却比较忽视,因此要求车主承担维护、保养以及关注尾气排放的义务是必要的。第26、36条作了明确规定。上位法中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本《办法》中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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