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1月8日起在全市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换证及年审手续。具体通告如下: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按期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在2007年2月28日前,到环保部门申请换证或年审。市直管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六城区内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及市直管开发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到市环保局办理,其他排污单位(包括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到所在区县环保局办理。
2、换证或年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2006年度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原件等相关材料。领取新证时,旧证必须交回市、区、县环保局。
3、凡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换证或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自2007年4月1日起作废。
4、凡拒绝办理,不按时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换证或年审手续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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